《建築物條例》提供管理指引

【本報訊】《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昨發表中期報告,就大廈管理多項具爭議的地方提供更明確的指引,以助各方了解《條例》的規定,該指引即時生效;建議包括在大廈法團大會召開前最少二十四小時展示已委任代表的業主單位資料、法團主席先亦需在大會議程列出優先討論項目,及修例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書面申報符合《條例》訂明的資格,取代宣誓等。長遠而言,檢討委員會將研究富爭議並牽涉複雜的法律和擁有權問題的大廈管理事宜。

檢討委員會下一步將研究立法規定只接受由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的正本,並在每份文書加上序號,以減少偽造委任代表文書的風險;另外亦會研究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的機制及就相關的酬金事宜提出建議,亦會研究因政府重批土地契約後,是否容許原有法團根據新公契繼續運作,避免要成立新法團而原有法團清盤。中期報告的內容已上載於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網(www.buildingmgt.gov.hk),或在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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