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羅之聲:監管傳媒機構不倫不類
月前曾在本欄提及英國出了大法官報告,指現時傳媒業界自行監管操守並不足夠,應該成立法定機構向現時的傳媒問責。報告一出,保守黨堅持反對立例成立這個新的監察機構,執政聯盟自由民主黨卻與在野工黨連成一線,堅持要立例。
經過多月來的角力和與傳媒的商討,三黨皆以勝利者姿態宣布,將以「皇家特許令」(Royal Charter)的方式來成立這個監管機構。
所謂「皇家特許令」也者,就是由君主授予一個組織一些特權。香港回歸前,也有一些例如「皇家」或者「英皇御准」甚麼的機構,都是獲予「皇家特許令」,擁有某些規定的特權。
保守黨認為,這並非立法,算是一個中間方案;而另外兩黨則認為,雖然「皇家特許令」本身不是立法,但因為為了免於政治左右,要修改這次「皇家特許令」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而這本身是需要修改另一法例的,故可以說是有法定機構的實質。更進一步的是,這次的監管將由傳媒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參與者在將來的投訴或訴訟都會簡易處理,罰款限於一百萬英鎊。但不參與的傳媒機構將會受到另一條會被修改的刑事法監管,隨時面對巨額罰款。
可以說,這個機構極度不倫不類。首先,機構的委員最後還是由政府委任,所謂樞密院訂立只是形式。而不加入的傳媒基本上是不被監管的(事實上,不少傳媒已經高調表明反對),於是只能用回現時已有的法例規管,那又何必再有這多餘的「皇家特許令」呢?此外,對於巨額罰款,不少法律學者已經指出,法庭未必會依從修改的法例判罰,亦隨時可能違反歐洲人權法。同時,傳媒機構(例如網上媒體或者博客等)的定義,亦毫無說法。
說到底,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亦有自我修正的機制,任何法定的監管都會影響新聞自由。所以還是讓傳媒自行監管,違法者由現行法例檢控;而操守有虧者,則由市民用雪亮的眼睛去淘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