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2%投訴求覆檢 申訴署機制見效

【本報訊】現時市民若不滿政府部門決定,可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若果不滿公署本身的決定,就只能要求公署進行自行覆檢,被質疑「自己查自己」。

政府指過去三年多要求覆檢公署決定的申請有下降趨勢,近半個案並無新證據,最終覆檢成功的比率亦偏低,反映現行機制有效。但有議員認為覆檢成功率偏低,可能正是因為覆檢機制有問題,要求政府另設獨立機制處理針對公署決定的上訴。

行政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公署自○九四月至今年二月底的三年多內,共接獲逾二萬宗針對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投訴,其中三百八十二宗的投訴人在公眾作出決定後要求覆檢,佔總投訴個案不足百分之二,當中更有四成三、即一百六十三宗因沒有新證據或理據而被否決覆檢,至今僅得二十三宗被裁定覆檢成立,公署須改變其決定。

政府及公署認為有關數字顯示,未見有不滿公署決定的普遍趨勢,又指投訴人現時除了要求公署覆檢,還可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推翻公署決定,加上外國的申訴專員機制亦無設立獨立上訴機制,故認為香港亦毋須另設獨立上訴機制。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反駁,覆檢成功率低,可能正正反映覆核制度有問題,建議政府參考其他法定或公營機構的做法,成立有外人參與的上訴委員會或覆核小組,專責處理針對申訴專員決定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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