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過斬人 可囚終身

【本報訊】潑鏹傷人屬嚴重罪行,傷者不僅會毀容,甚至會失明及喪命,過往曾有不少個案的兇徒因報復潑鏹被重囚,更被法官斥責為惡毒及冷血。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形容潑鏹水傷人「仲嚴重過攞把刀去斬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他又指,兩名女傷者為80後,最少還有三十年工作能力,若因而喪失工作能力,再計算治療及心理創傷等損失,賠償額起碼以千萬元計。

本港過往發生多宗潑鏹報復及追債事件,一名男保安員一○年在沙田向年輕二十載的妻子淋潑兩樽通渠水,她留醫一個月後不治,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行為自私,令死者受到非常恐怖的傷害,將他判囚八年。

老翁向前妻潑鏹監12年

另外,一名無業漢因改衫袖小事與服裝店東主夫婦爭執後,以通渠水淋潑對方,東主夫婦嚴重灼傷,妻子更被毀容,被告前年被重判入獄十年。

另一名七旬老翁與年輕二十載妻子離婚後,趁她睡覺時向她淋通渠水,導致她毀容及失明,前年被判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成,法官痛斥他行為惡毒,摧毀對方一生,重判監禁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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