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制無實際罰則如虛設

【本報訊】近年升降機事故頻生,申訴專員公署曾在○九年炮轟機電工程署監管鬆散,同時亦執法不嚴。機電署事後急急補鑊,宣布設立升降機承辦商表現評級制度,按承辦商的表現記錄分數,並每季公布評級結果。可是表現評級只是用作輔助執行升降機條例的行政措施,並無實際罰則,有立法會議員批評,記分制起不到阻嚇作用,機電署的規管亦有嚴重漏洞。

升降機承辦商表現評級是以記分制度執行,機電署在巡查升降機時若發現承辦商表現欠佳或有違規事項,該署會記錄其分數並加以累積,然後以一百分為滿分,扣減承辦商被記的分數,最後再按分數排名,累積記分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如果任何一部升降機在檢查時被記總分達十二分,或在十二個月內平均記分超過四分,該署將向其發出警告信,一年內累積三封警告信,會交紀律審裁委員會處理。

信科評級徘徊下游

根據機電署的表現評級記錄,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至一一年初的表現尚可,期間甚至曾取得一百分滿分的佳績。但一一年開始表現下滑,一一年三月至一二年二月的評分只得五十分,排在三十六間承辦商中的「尾二」,之後信科亦一直徘徊在評級榜的下游位置。

信科去年更涉及兩宗較嚴重機件故障事故,其中六月觀塘富合工廠大廈一部由信科保養的升降機,因機件故障導致乘客失去平衡;九月在觀塘工業中心的另一升降機,則因電氣機件故障引致火警。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今次涉事的承辦商一直表現欠佳,但機電署卻視而不見,結果發生事故,可見平日的維修保養馬虎,該署亦明顯監管不力。他認為,現行的評級制度沒有任何懲罰,對承辦商而言根本起不到阻嚇作用,有需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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