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屋」多藏於民居

【本報訊】「安全屋」的設立主要為案件的受害者、重要證人,或提供資料可能導致生命受威脅者,提供適切保護,起源於二○○○年實施的《証人保護條例》下的保護證人計劃,警方及廉署等執法部門,可按照案情需要,為有需要人士安排入住「安全屋」,確保其人身安全。

大部分「安全屋」均藏於民居中,亦有部分為酒店房間,地點及位置屬高度保密,絕不可向他人透露。政府會負責「安全屋」的傢俬、租金,以及受保護者的膳食費。以警方為例,會首先了解案件的背景,或證人所受的潛在威脅,按風險程度提供不同保護,甚至派警員廿四小時貼身保護。期間,警方會要求盡量避免出席公開場合,如必要出席須事先通知負責保護的警員,由警員陪同出入,期間曾接觸過人士及對話會被記錄。

如案件性質嚴重,事主家人亦可能成為遇襲目標,執法部門亦會安排他們一同入住「安全屋」,並在屋內及屋外派員駐守。○六年轟動一時的尖沙咀「殺警案」,中槍生還的警員「加菲」冼家強,康復出院等候出席研訊期間,亦被安排入住「安全屋」,只有指定的家人才獲准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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