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靚模迷姦案改列騙色

女模報稱被「富二代」迷姦掠財案,案情有變數。由於女事主記憶模糊,科學鑑證又未能掌握她被強暴的確實證據,加上案中有十五萬元陪客「酬金」,相信該名二十五歲女模被台灣「富二代」騙色成分居多,昨日將案件由「懷疑強姦」改列作「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警方仍在追緝涉案男子下落。

案發於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十五歲女模特兒應約到將軍澳一間酒店,與一名自稱姓程的三十四歲台灣男子約會,飲酒後即不省人事。醒來後發現自己赤裸床上,下體痛楚,失去隨身現金及iPhone手機,男方去如黃鶴,聲淚俱下報警。女模報稱早前經中間人介紹認識程,據稱對方以富家子自居,又開價十五萬元邀她酒店相陪,聲稱只飲酒傾偈,女模應約後墮入騙色陷阱。

房間由另一女模所租

警方同時揭發案發酒店房間由另一名二十五歲女模特兒所租,她稱與台灣男是情侶,相識三個月,每周見一次面及「開房」。據悉,疑被姦的女模特兒驗身後,警方未能發現有性侵犯的明顯證據,而女事主又提到有金錢交易,加上她對當中部分細節未能確定,故改循另一方面調查案件。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謂,「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指有人以虛假藉口或申述,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五年。與「強姦」罪的定義明顯不同。近年有假冒風水師誘騙少女進行「性交轉運」即屬此例。他表示,如酒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男女雙方相擁入酒店房,或女事主主動打開房門,相信「強姦」罪指控將難成立。

陸偉雄補充,涉及性罪行的刑事調查,醫生將檢查女受害人的陰道,是否有新近磨損狀況,斷定她近期有否進行性交,及是否遺有男性精液,再透過DNA核證確定對方身份。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案件涉及男方未有付十五萬「相陪費」。但若男方證明自己有足夠付款能力,並非作出虛假藉口,因不滿對方服務而唔畀錢,庭上可能「有排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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