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雋永:香港私隱

香港現行的《公司條例》已沿用多年,因此全面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確實令人鼓舞,可是最近社會對相關修訂的看法卻有點以偏概全。

目前的《公司條例》規定,在香港成立公司的董事都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供住址,公眾亦可以透過公司註冊處查閱有關資料。不過,此項舊有的規定在現代社會實在可能產生個人資料私隱的問題,故此,政府在諮詢文件中詢問公眾新《公司條例》應否跟隨澳洲的做法,若董事安全受到威脅,便可採用送達文件的地址替代其住址;或參考英國的做法,即董事可選擇在公眾登記冊上展示供送達文件的地址,而其住址則限公共機構或公眾人士依據法庭命令查閱。

政府的諮詢文件認為,英國的做法除了能提供足夠渠道與董事聯絡和送達文件外,還能在保障董事個人資料,與容許有足夠理由的人士查閱資料之間取得平衡,故此較澳洲的做法可取。

由此可見,在新《公司條例》下,若傳媒確實需要公司董事的住址資料以保障公眾知情權,他們仍可通過申請法庭命令獲得該資料,當然,對於傳媒來說,這必定沒有以前那麼方便。若法庭認為傳媒不需要公司董事的住址資料仍能對新聞本身進行透徹的報道和分析,相信新《公司條例》的規定對本港新聞自由的影響不會太大。

鄧咏駿 新青年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