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助理甩偷證物罪

【本報訊】西區警署證物室女文書助理黃小杏(五十多歲)一○年十二月被指派要銷毀一個屬證物的冒牌Gucci手袋,惟她指稱因擔心物主反悔,或會臨時要求取回,因此將手袋藏起未有銷毀,事後她為此被控盜竊罪,經審訊後於裁判法院被判定罪及判監十六星期,她不服早前向高院上訴。法官昨日判決指原審證供未能充份證明上訴人取去證物時有盜竊意圖,故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 HCMA 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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