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犯」工人改認重罪

十五歲少女與三十歲「鹹蛋工人」譜出忘年愛火,少女聲稱為了愛離家出走,被警方尋回後送到女童院,男友為拯救愛侶,去年在屯門法院上演一幕「劫犯大案」,卻事敗被捕。四男一女被告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控方竟接納曾向兩女警動粗的男友只承認較輕的拐帶兒童罪,遭法官直斥不當,男友最後願意承認刑責較重的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法官將案押後至二月二十八日判刑,以候數名年輕被告的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等報告。

五名被告包括現剛滿十六歲的女被告靳淑棼及三十一歲次被告陳士傑,兩人為情侶關係。餘下三人分別是十九歲黃偉健及兩名十五歲姓梁及姓羅的男童。首、次被告各認一項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其餘三名被告認一項拐帶少年罪。控罪指他們去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屯門法院強行把羈押中的首被告帶走。

次被告原只認交替性的拐帶兒童罪,惟法官郭啟安聽罷案情,指次被告曾向押解首被告的兩名女警使用暴力,但拐帶兒童罪最高刑罰只入獄兩年,控方又沒加控他襲警罪,直言:「係咪執法警員不應受到保護?」控方最後決定以最高刑罰入獄七年的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起訴次被告,次被告與律師商討後願承認該罪。

控方案情指,首次被告前年二月經朋友介紹下認識,不久後成為情侶,首被告父母發現後禁止二人來往,首被告前年十月離家出走,到次被告長洲東堤小築住所居住,並在次被告工作的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鹹蛋加工工作,期間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警方去年八月尋回首被告,之後首被告一直在兒童院舍被羈押。

襲警圖遠走高飛

首被告囚禁期間多次寫信給次被告,並在三封信中提到不想再住院舍,想與次被告「遠走高飛」,最後更建議次被告在九月二十八日,她往屯門法院應訊時在停車場帶她逃走。次被告曾勸助首被告勿行動,惟他又覺好混亂,想了很多方法,並依觀塘法院繪畫屯門法院草圖,又與其餘三名被告傾談協助首被告的「逃獄」大計。

案發當日,次被告怕被首被告父母認出,戴上紫色假髮、口罩及黑眼鏡,又派第三被告把風,待首被告被押到電梯大堂時,伺機推倒兩女警在地上,並在第四及五被告協助下壓住女警,讓首被告在混亂中逃走,首三名被告即跳上的士,並喝令司機開車,惟司機見勢色不對,即停車熄匙並下車及鎖上車門,警員趕至一併拘捕三人。餘下兩被告稍後亦在住所被捕,第四被告聲稱只為貪玩而參與。

法官昨指眾被告是挑戰法律和警方,罪行非常嚴重,很大機會判入獄,並把眾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或涉及使用暴力,比不涉暴力的拐帶罪嚴重得多,最高可判監七年,若這宗案的案情已清楚指出被告當時涉及使用暴力,但控方卻起訴被告拐帶罪,處理上顯然有疏忽,控罪反映不到案情嚴重性。黃表示:「案情係案件嘅基本立論點,今次控方畀法官質疑後,立即改控罪,證明之前控罪有不妥當。」而控方在庭上突然修改控罪,對準備認罪的被告亦不公平。

律政司發言人則回應指,四名男被告原被控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但眾人要求改認該罪交替的拐帶兒童罪,經首長級人員考慮後,只拒絕次被告的要求,但接納其餘三名男被告改認交替罪,次被告最終亦承認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案件編號:DCCC 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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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靳淑棼為愛情離家出走,被警員尋回後送入女童院。(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士傑(戴口罩者)當日劫犯救女友失敗後被捕。(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士傑(靠窗者)昨日認罪後還押候判。

兩名女警當時曾被推跌倒地受傷。(資料圖片)

眾被告劫犯後擬搭的士逃走,惟的士司機熄匙下車及鎖上車門。(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