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渉作口供屈販毒

高院上訴庭昨日判決一宗販毒案的上訴時,強烈批評警方故意隱瞞手上證供,法官甚至懷疑有關證供可能是案中女被告拒絕招認後,由查案警員杜撰出來。由於警方的調查手法有問題,上訴庭不但撤銷案中女被告的定罪,更指示律政司將今次判決轉交警務處長跟進。警方發言人回應指會研究判詞,審視人員處理案件的程序;並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內部程序考慮是否作出紀律覆檢。

上訴人陳育玲(二十一歲)獲撤銷販毒罪之餘,更獲取回訟費。案情指在一一年九月一日下午,警方持搜查令進入一間店舖,在櫥櫃搜出K仔毒品,陳當時在場,但警方在二十多分鐘後才正式向她警誡和拘捕,陳之後被帶往警署接受錄影會面,她並無作出任何招認。而案件在區院原審時,負責拘捕陳的警員作供時,才突然聲稱在警方入屋、但未作警誡拘捕前,陳曾向警方表示「畀次機會,唔好拉我,啲K仔喺櫃度。」

到場20分鐘始拘捕

警員在庭上更拿出記事簿,指待陳完成錄影會面後,用該簿補記了陳的上述招認說話。當被問到為何不把這記事簿在開審前交出來做證物,警員僅聲稱覺得這樣做較公平。至於為何警方要在到場逾二十分鐘後才拘捕陳,警員則解釋陳當時情緒激動。

上訴庭早前判陳上訴得直,昨頒下判詞指警方在案中的調查手法大大削弱其證供可信性。若陳有講過「畀次機會」等說話,警方無理由不在錄影會面時提出來,警員亦應即時將她警誡拘捕,而非拖延二十分鐘。法官甚至指這些所謂招供說話,可能是警方在無法令陳招供後杜撰出來。而原審法官面對如此漏洞,卻無在裁決作任何處理,因此定罪判決並不穩妥。

法官又指,無論警誡前後疑犯所講的任何說話,警方都必須清楚記錄並呈堂;違反此原則不但有違常識,更是阻礙司法公義。法官更相信此案非個別事件,法庭不會坐視此狀況繼續,倒退到以前涉案被告要到上庭才知被控何罪的年代。

案件編號: CACC 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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