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僱主在聘用外籍家傭工作期間,未有按照合約規定,向對方支付僱傭合約所訂的最低工資,被勞工處票控。控罪指該名被告未有根據○八年的僱傭合約,每月向外傭支付三千五百八十元,因而被票控十五項沒有在到期日內付給工資,所有傳票涉及所欠的工資共二萬五千三百元。被告昨於粉嶺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指,所有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外籍家傭;發言人又呼籲僱員包括外傭,如遭拖欠工資,盡快向勞工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