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內偷證物文員上訴候判

【本報訊】西區警署負責處理證物的女文員,被指派要銷毀一個冒牌的Gucci手袋證物時,卻暗中把袋藏在辦公室桌下,早前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十六星期。女文員不服定罪昨於高院上訴。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在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的上訴人黃小杏(約五十多歲),其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涉案的Gucci手袋是一宗盜竊案的證物,該案在前年十月審結後,上訴人和另一警員先後多次聯絡該袋物主。根據聯絡記錄,該物主多次稱很忙,又多次不接電話,且亦曾向警員表示「不要該袋」了。警方最後決定於去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警署內把袋銷毀,惟翌日卻在原告辦公桌下發現該袋。

上訴人律師指,控方在原審時無傳召該名曾與物主接觸的警員作供,原審裁判官單憑聯絡記錄的資料,便斷定上訴人應不會對物主放棄該袋的決定存疑,並不穩當。而上訴人在警署工作十五年,無理由冒着失掉長俸和工作的風險,去偷一件A貨。

控方則反駁指警署銷毀證物是經很嚴肅的程序,每件被註銷的物品須經督察級警員檢查,再交另一同事負責銷毀,並由上訴人作最後處理。

案件編號:HCMA 419/12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