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拆僭建兩村民罰$26300

新界兩村民共同擁有上水金錢村一土地,建三層高村屋後再僭建多一層,屋宇署○九年就第四層發出清拆令,二人沒遵從被票控。裁判官昨於粉嶺法院裁決時指兩被告至今未拆僭建物,根本沒有合理辯解。官又質疑辯方《基本法》保障新界村屋不設高度限制之說法,反問「難道可以建摩天大廈?」最終裁定二人罪成。又斥兩被告嚴重違規,故判二人罰款二萬六千三百元。

兩名被告侯國祥及李君畦,是上水金錢村八十二號地段土地的共同擁有人,並為兩甥舅,他們各被票控於一○年十二月五日至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無遵從屋宇署於○九年二月發出的清拆命令。

「特首都咁點解我要罰」

裁判官判刑指,二人的基本罰款是一萬元,罪行自發出清拆令起計至被檢控持續共三百二十六天,每天另罰五十元,即一萬六千三百元。對於是否要即時拆除僭建物,官則未作任何頒令。

侯在庭外對判決表示無奈,認為判罰過重,又說︰「上至達官貴人,特首都係咁,點解我要罰咁多錢?」他又指未決定會否上訴及清拆僭建樓層。

官裁決時引述被告在抗辯書中指涉案村屋的高度沒有增加,但在審訊又承認加建至四層,證供前後矛盾。官續指,被告如不清楚重建程序應先詢問有關政府部門,惟被告不聞不問。且清拆令是有效命令,「理順計劃」卻未成事,不能造成任何合理期望;對於被告指政府一直沒執法是「默許」僭建物存在,官斥道聽途說。被告早前辯稱《基本法》保障原居民傳統權益,官不認為《基本法》是保障村屋高度及面積不設限制的說法。辯方求情指侯已退休,靠子女供養,除上址外另擁一幅三千方呎土地。李則是工程公司東主,月入二萬元。

案件編號︰FLS 1471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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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在共同擁有的村屋僭建多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