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業權案例濫用機會微
【本報訊】房屋委員會最近完成檢討有關終審法院早前裁決,有份供樓便擁有居屋業權案例對居屋轉讓政策的影響,結果認為有關供款人並非法律上的業主,不能自行決定出售居屋單位,被濫用機會輕微,故房委會毋須修訂《房屋條例》。
終院作出相關判決,曾有團體直指裁決顛覆《房屋條例》,變相放寬居屋轉售限制,甚至挑戰港人港地政策,認為房屋委員會須修訂《房屋條例》。但房委會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分擔樓價的人士可依法按其分擔份額擁有居屋的實益業權,而終審法院的裁決,並不表示有關供款人獲得法律上的業權,他們並非法律上的業主,不能自行決定出售居屋單位,因此在轉讓限制獲得解除前,持有實益業權的人士,不得通過正常途徑將權益變為現金,持有實益業權者,只能向原本法律上的業主申索售樓利益。由於有關人士只可擁有居屋的實益業權,引起濫用及投機活動的可能性甚低,有關個案不會助長居屋市場投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