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羅之聲:訂立《纏擾法》不是唯一辦法

日前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討論為「纏擾行為」立法。政府在諮詢時為「纏擾」行為作一個嚴謹定義,大意是「一個人故意地作一連串行為對他人構成騷擾,甚至造成驚恐或困擾」。日後如果立法,一些癡男怨女或「狗仔隊」記者,可能或會負上刑事責任,毓民從事傳媒工作多年,當然十分關注《纏擾法》的發展。

遭舊愛日夜來電要求復合固然不勝其煩,社會上更有許多有組織的行為令市民困擾。重大傷亡事故後,死傷者家人或遇到突發新聞記者死纏爛打式的採訪,藝人會被「狗仔隊」娛樂新聞記者全天候跟蹤,毓民自己也身受其害,家人被雜誌記者跟蹤和報道。

近年紅磡、土瓜灣、深水埗、筲箕灣等舊社區收樓如火如荼,很多街道都布滿祝賀已收取樓款的業主的紅色橫額,當中一些行為令人髮指,塗鴉、恫嚇、毀壞甚至縱火也有。毓民的黨友陳偉業多次向保安局要求規範財務公司的追數行為,至今仍不得要領。現行法例無法保障受採訪、收樓或追數行為滋擾的市民,難怪很多市民都亟欲政府就纏擾立法。

即使如此,毓民仍是堅決反對政府就「纏擾行為」立法的。若數年前已經訂立《纏擾法》,傳媒便無法揭發前特首曾蔭權「貪盡海陸空」的惡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酒後駕駛了。記者的天職就是揭弊、扒糞、防腐,不斷發掘牽涉公眾利益的資訊,《纏擾法》令手握公權力的人得以杜絕偵查式的採訪,窒礙資訊自由流通,減弱公眾監察公權力的制衡。

再者,《纏擾法》涉及刑事檢控,當中所謂「構成騷擾,造成驚恐或困擾」,屬於主觀判斷,有如《公安條例》中的「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語焉不詳,容易遭到執法部門濫用。毓民認為,修改法例和行政措施也是保障市民的辦法,立法並非唯一出路。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曾說:「假如讓我在沒有報紙的政府和沒有政府的報紙之間抉擇,我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對公權力沒有制衡,極權者胡作非為,對公眾的損害又豈是纏擾行為能比?

黃毓民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