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兩年儲存期禁用 不育婦入稟爭胚胎

【本報訊】四十一歲不育婦人獲胞妹捐出卵子跟丈夫的精子製造胚胎作人工受孕,但可惜其首胎嬰孩有嚴重精神缺陷,遂打算將剩下全數十三個胚胎送往美國等候再移殖,但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指其中八個胚胎已超過實務守則限制的兩年儲存期,不准她運往美國或使用。她認為當局的決定不合理和缺乏醫學理據支持,遂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入稟狀指申請人黃靜(譯音)因為不育獲胞妹捐出卵子,再用丈年的精子受精,先後於一○年的三月及六月製造出十二個及五個胚胎。經歷過一次失敗,她終於去年五月成功殖入胚胎懷孕,孩子於今年二月出世後不幸被確診有嚴重精神缺陷。今年一月,她跟養和醫院表明要保留首批餘下的八個胚胎,要求續儲存直至她安排將胚胎送外國等候再做殖入手術。

今年三月二十七日,養和再通知她胚胎儲存期限已過,指她未有及時向被告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申請將胚胎移送外國。她聞言感到非常震驚,並即日向當局提出口頭申請,三日後再補交書面申請。當局決定要根據守則辦事,由於她提出申請時首批胚胎已過了兩年儲存期限,只准她把次批胚胎運往外國。

申請人指她在首胎孩子出生後一直忙於孩子病情,加上與養和溝通有誤會,未趕及在限期前提出移送及延長儲存期申請,她的申請最多只過期了六天。申請人續稱,她的胞妹已逾捐卵年齡上限兼患上癌症,沒可能得到有其家族基因的胚胎。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主席梁永立指現不宜評論。

案件編號:HCAL 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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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鴻裕指業界對當局就匿名和記名捐贈配子有不同管制存有疑問。(設計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