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奮強與經紀訂明「必買必賣」

【本報訊】近日捲入「售樓風波」的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被揭發與經紀簽訂罕有的「必買必賣」條款,似有意於短時間內促銷物業。林奮強的物業臨時買賣合約日前曝光後,內容惹起外界猜測,包括合約中的「必買必賣」條款,有法律界人士及經紀認為,「必買必賣」條款出現的機會只有約一成,出現原因通常是賣家希望促銷,或買家防止對方「撻訂」。

林奮強出售兩個單位,其中一個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曝光,其中出現多項較異常情況。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一般情況下,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數日便可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屆時才「綁死」對方也不遲,故臨時買賣合約出現「必買必賣」條款實屬罕有,估計只有一成交易有類似條款。黃國桐估計,林奮強希望促銷樓宇,才會加入此條款。對於中原地產於成交日十月二十五日後一周,即十一月一日仍表示未收到佣金,黃國桐認為「有古怪」,因經紀通常急於收佣。至於在今次交易中,買家授權另一人士簽約,黃國桐則認為是正常情況,加上買家已付訂金,其簽名的重要性相對較低。

由賣家提出較奇怪

有地產經紀亦指出,臨時買賣合約出現「必買必賣」,通常出現在升市形勢中,並由買家提出,以防其餘買家出更高價令業主「撻訂」,但若由賣家提出則較為奇怪,情況較為罕有。但對於付佣日期,該經紀指拖欠佣金屬常見現象。除非賣家拖欠佣金超過一個月,經紀才會將案件轉介財務部跟進。經紀採取法律行動前,亦會先作出通知及書面警告。

至於買家授權別人簽約,他則指較常見於父母買樓予身在外地的子女個案,但出現機率也只有兩成左右。惟測量師彭兆基則認為以上情況均屬常見,不值得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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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奮強賣樓的臨時買賣合約,列明所涉單位屬必買必賣。(紅框示)

林奮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