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錢買樓無名份 婦入稟追業權

【本報訊】一名獲法庭裁定無精神行為能力的女子,四年前與兩名女士合資購買將軍澳「日出康城」一個單位,但單位只由其中一人登記做業主。女子和另一名合資的女士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該單位業權應分為三等份,若賣樓後各可分得三分之一收益,並禁制現時的登記業主私自出售單位。

財產由律師代管

兩名原告依次是梁遠容(由法定代表律師代表)及麥靜思,被告吳嘉容。入稟狀透露,梁於去年被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裁定,她已無精神行為能力處理自己的事務,故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代她管理財產。今年中,法庭再頒指示,批准法定代表律師的要求,若出售涉案單位,將單位三分之一收益撥歸梁的名下。

入稟狀指兩名原告與被告於二○○八年合資購買涉案的日出康城單位,當時購入價四百五十二萬六千元。雖然只獨由被告的名義登記做業主,但當時三人其實簽有信託協議,訂明單位是三人均等持有,被告只以受託人名義代兩原告持有她們的三分之二業權。入稟狀更透露,其實在買樓時,麥及被告都是要向梁借錢才能買樓,現時麥已將六十萬元借款歸還梁,但被告所借的一百二十萬元至今未還。

案件編號:HCA 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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