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兩男童料不起訴

【本報訊】目前香港的法定刑責年齡是十歲,基本上未滿十歲的兒童毋須負上刑事責任。是次涉案的兩名男童雖已年逾十歲,但有法律界人士估計兩人只須接受警司警誡,而不會被落案起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涉案兩男生已年滿十歲,但對於十至十八歲的少年罪犯,法律上仍需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他們有擁有犯罪意圖的能力,才可以落案檢控。以今次案件為例,警方將會找涉案人的師長及父母,詢問他們有否教導過涉案人「偷竊是不當行為」,若所有師長均表示「無教過」,即無法證明涉案人有擁有犯罪意圖的能力,故他們毋須負上刑事責任。

警司警誡 父母前訓責

另外,即使證明了他們有擁有犯罪意圖的能力,因少年罪犯對於對錯的分辨能力不高,警方傾向以警司警誡取代檢控,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警司警誡,即警司級別的警員行使酌情權,不對少年罪犯進行檢控,改為在當事人及其父母面前進行訓責,提醒他們這機會來之不易,並警誡他們若再犯事,將必定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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