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酒牌照飲警司被指明知故犯

【本報訊】警司黃冠豪涉對一火鍋店未領酒牌便賣酒視若無睹,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在東區法院續審。控方昨傳召兩警務人員作供,顯示被告明知火鍋店轉換店名及招牌後,酒牌便隨之失效,但其間仍與同事到該店喝酒歡聚,有明知故犯之嫌。

牌照局看重分區意見

灣仔分區助理指揮官(行政)包毅嘉供稱,位於銅鑼灣的涉案火鍋店由「正宗澳門豬骨煲」改名「辰田食棧」後重新申請酒牌,申請過程要經他及被告加簽意見,再轉交酒牌局跟進,恰巧他當時忙於其他任務而沒加簽意見,故有關意見書直接交予被告加簽。而灣仔分區過去一年處理了約六百宗酒牌申請,警方僅就十宗提出反對。

警察總部牌照科警司黃健義供稱,牌照局對分區意見「睇得好重」,故警方要求警員遵循指引,當得悉食肆無牌賣酒時執法制止。黃指涉案火鍋店在去年四月轉名後酒牌經已失效。黃同年八月收到被告加簽文件,表示同意向該店批出酒牌。案件下周三續審。

案件編號:ESCC 2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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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豪被指對未領酒牌便賣酒的食肆違規行為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