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境外性侵案法官律師舌戰

【本報訊】社署社工李國華在雲南由他開設的兒童院舍內性侵犯兩名當地女童,原審被裁定三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判監八年。李提出上訴,其律師昨就港人境外犯法的法例與上訴庭三名法官舌劍唇槍。律師指現行法例賦權律政司可檢控港人在境外任何地方性侵犯任何國籍的十六歲以下兒童,條例有歧視之嫌,指這類罪行在港不猖獗,法例無必要涵蓋全球,案件押後至今日繼續。

上訴人李國華的律師昨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只規限檢控香港居民,構成歧視。法官袁家寧反駁立法者須就司法管轄權設限制,「難道西班牙人在意大利犯法,香港法庭也要管?」律師即改稱香港的兒童故然受香港法例保護,但香港法例是否也要保護中國的兒童?另一法官朱芬齡忍不住開腔說:「要保護兒童不應理其國籍或區域。」

李的律師又稱,香港情況有多猖獗而要將香港司法權發展至全球?袁官即回應:「只係保護自己嘅兒童,但又唔保護人哋嘅兒童?」三位法官指聯合國公約中有包含保護兒童約章,香港作為契約國並援用作為立法基礎不為過。李國華案是控方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提出起訴。

案件編號:CACC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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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