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記錯用車司機上訴甩罪

【本報訊】因警員記錯所乘車輛前赴現場,一名原被裁定駕車時用手機罪成的輕型貨車司機,上訴時成功打甩罪名。該案警員在原審時供稱當時是駕電單車截查,增援警員作供亦證實此點;惟司機早前在高院上訴時,證實當時截查警員駕巡邏車。法官昨裁決指,兩名警員的口供確有錯誤之處,並非原審裁決所指的「全部證供屬實」,故判司機上訴得直撤銷罪名。

上訴人周敏誠,原被控一項駕駛汽車時無合理辯解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罪。上訴人被指在案發日下午,駕車在粉嶺公路時被指按手機掣。先到場截查的警員原審時供稱,當日收到電台指示駕電單車前往,第二名到場增援的警員作供時,亦確認首名警員是駕電單車到場。上訴人原審自辯時則指,當日是用藍芽裝置接聽電話,又指首名到場警員是駕駛巡邏車。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接納兩名警員口供,並認為二人「全部證供屬實」,又指警員當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署方一定有紀錄查證到,原審裁判官當時更指上訴人聲稱警員當時使用巡邏車的說法,令人難以理解。

案件編號:HCMA 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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