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署一直跟進有馬鞍山錦豐苑業主被指在未補地價下,擅自將單位劏房出租一事,發言人昨日表明,如有需要會採適當的行動。
房署指出,凡八二年或其後推出的居屋單位,均受《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所限制,業主須向房屋委員會補地價後,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有關居屋單位,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