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改控危駕隨時「捉蟲」

【本報訊】休班交通警員駕駛私家車時疑為繞過前頭兩部巴士,不惜越線駛到對頭車的行車線,尾隨司機看不過眼作出投訴。涉案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但他認為原審裁判官因他不認罪而對他不公,昨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部分說話確易惹人誤會,裁定警員勝訴並撤銷其控罪,但表明警員只是技術理由獲判得直,批准控方將案件重審,而控方已表明將以較重的危險駕駛作出起訴。警員今次小勝一仗,卻分分鐘得不償失。

上訴人鍾志堅,被控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在藍田碧雲道德田邨不小心駕駛,他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裁判法院判處罰款四千元及停牌九個月。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私家車經過事發路段時,疑繞過安全島並駛到對頭車路線行駛,雖然事件中無人因而受傷,但尾隨上訴人的汽車剛好備有攝錄系統,並拍得全部過程,該司機事後將片段交予警方,警方根據影片的資料,控告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

上訴人否認控罪,並堅稱自己並非該名駕駛者。上訴人指裁判官得悉他否認控罪後,曾對他作出查問並翻看該段影片,之後裁判官便建議控方應改控危險駕駛罪名,控方最後亦改控他危駕,他認為裁判官有不公之嫌。

可罰2.5萬及監三年

法官昨宣讀判詞時指,經審閱案件審訊期間的謄本,認為裁判官並無對上訴人不公,裁判官審訊後亦只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成;但高院法官亦認為,裁判官在上訴人表明不認罪後提醒控方修改控罪,其做法容易令人誤以為他不公正;法官表明,在法庭內公義必須得以彰顯,認為本案上訴人的定罪有不穩當之處,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

控方隨即申請將案重審,但上訴人指案件已廣為人知,又指他曾投訴裁判官,怕會遭不公平待遇而反對重審,惟法官指上訴人的案件並非由陪審團審理,下令日後交另一裁判官處理,即批准案件重審,而控方已表明會改控上訴人危險駕駛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罪行最高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危險駕駛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案件編號:HCMA 3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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