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選舉送着數易踩界

【本報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提供利益誘使選民投票支持,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違者最高可被判監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係派都早啲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很多候選人都曾向選民提供「蛇齋餅糉」等利益,有關行為是否違法,關鍵是提供利益的時間、場合、提供利益者的身份、以及有否作出拉票行為等,「例如投票日提供免費旅遊巴接選民去票站,只要旅遊巴上無候選人海報,無派單張無拉票,都唔算違法」,但今次派麵包的機構由黃成智擔任主席、在黃成智正式報名參選後的選舉期內派發、現場更清楚見到黃成智的宣傳海報,「踩界」機會極高。

有地區人士亦表示,為免誤墮法網,大部分候選人都特意在選舉期暫停平日做開的「蛇齋餅糉」活動,或改由其他無直接聯繫的團體代辦,例如一年一度的盂蘭節派米活動,不少自己或有黨友參選的地區人士,今年都避嫌停辦,中秋節派月餅活動亦會等到九月九日投票結束後才做,不明白黃成智為何「咁夠膽」在選舉期這樣做,「係派都早啲啦!臨選舉先嚟派,仲搵自己個機構,梗係畀人投訴。」

事實上,曾有候選人因在選舉期內向選民提供利益,被判賄選罪成並遭法庭重判。任職西醫的前沙田區議員李躍輝,被控於○九年參加沙田區議會大圍選區補選時,串謀前九龍城區議員蔣世昌及另外三人,先後舉辦十二次、合共有近六百圍酒席的廉價晚宴,以及提供本地遊,李蔣二人最後分別被判監二十一個月和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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