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冊禁抄錄難監察

【本報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任何人若非為「選舉有關的目的」,不可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的資料。有民間人權組織批評當局「選舉目的」定義過窄,難令學者及傳媒監察選舉。

選民登記冊現放於選舉事務處予公眾查閱,市民填妥個人資料後,可在職員監察下查閱,惟職員指要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若非為選舉用途,一律禁止抄寫攝錄,更有學者於索取選民資料作學術研究時遭拒。

人權組織批定義過窄

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稱,曾向選舉事務處索取選民資料作研究用途,認為處方不鼓勵學術研究,又阻傳媒監察,間接助長「種票」的制度漏洞,「可能佢覺得做選舉研究不是選舉目的啦!」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局方對「選舉用途」定義過窄,令學者傳媒難以監察,對選舉制度發展有壞處,促處方檢討,他說:「選舉用唔單止係提名、參選、投票,確保選舉公正、有公信力亦都可以係選舉用途,依家唔係為八卦想睇吓呢間屋點解住到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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