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控警打壓敗訴

【本報訊】男同性戀者不滿警方引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阻止同性戀組織透過街頭舞蹈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機制是打壓示威和違憲。高院裁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機制是要確保公眾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的安全,讓各負責政府官員在事前可進行風險評估,該機制並沒有違憲,故判申請人敗訴。

身份保密的申請人T先生於去年五月十五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由同性戀組織舉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時,與其他參與者跳舞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跳舞期間,警方指他們未申請公眾娛樂牌照,他們亦遵從。

法官指警方雖可用《公安條例》規管示威活動的安全和秩序,但《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處理的問題比《公安條例》更多,涉及到人群管制、建構物結構安全、火災、電機安全、衞生等問題。

申請人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的「場所」應只限被圍封或有劃界的地方,在示威活動中加插娛樂元素不算「公眾娛樂活動」。法官卻指,開放的地方或未被圍封的街道一樣可以是「場所」,活動是否有娛樂性是主觀判斷和不是一個好的辨別標準,申請人以舞蹈表達訊息,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舞台表演」,應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案件編號:HCAL 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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