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領租津不涉違法

【本報訊】新任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被翻二十多年前舊帳,指他在八十年代曾與另一公務員互租單位居住,以便向政府申領租金津貼。麥齊光承認事件,但強調不涉違法、違規或操守問題。現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前局長王永平和公務員團體,均指有關做法沒問題,甚至是當年不少公務員的慣常做法。但泛民質疑麥齊光走法律罅,民主黨更向廉政公署投訴,要求調查事件是否牽涉騙取租津。

麥齊光昨稱,當年他租住一公務員名下的城市花園單位,並向政府申領租津,其後他購入同一屋苑另一單位作投資,再租給對方居住,主要是考慮對方也是公務員,在繳交租金方面較為穩定,在八八年升職遷入公務員宿舍後,他便停止申請租津,但繼續有購買物業投資。他強調有關做法完全符合公務員規例,沒有違法、違規或操守問題。

鄧國威昨於電台表示,一般不會就任何個案作澄清,如發現有違規個案會跟進,但他同時指出,當局只規定租津申請人不能租住自己或家人單位,但沒限制租住朋友或同事的單位。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亦證實麥齊光做法沒問題,並指當年只容許申租津,不資助公務員買樓及繳交按揭,其後已改為提供最多十年的房屋津貼,用作交租或還按揭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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