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准上訴終院

【本報訊】外籍家庭傭工要求申請居港權資格的司法覆核案,外傭在初審時勝訴,惟政府在今年三月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外傭來港工作的時間不屬「通常居港」,因此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案中兩名由勝變敗的外傭昨日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獲上訴庭即時批准。根據法例,申請人仍需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獲批要求正式受理案件始作排期審理。

就案件獲批准上訴至終院,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盡力打好官司,有信心取得滿意結果。

兩名申請人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女)及Domingo Daniel L.(男),均是由八○年代起來港任家傭。但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指外傭留港工作的時間不屬「通常居港」,故他們不符居港七年的申請資格。他們去年申請司法覆核,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裁定《基本法》規定外國人只要居港七年,便有權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入境條例》上述條文因此屬違憲。政府早前提出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當時稱港府一直以來,都有權為「通常居港」作出定義,例如將外傭等「特定人士」剔除在條文外,此舉並無違反《基本法》。

案件編號:CACV 204/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