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罕有入稟促領養小童
【本報訊】社會福利署昨日入稟高院罕有地要求法庭頒令批予一名小童接受領養。原告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告分別是陳姓男子及鄧姓女子。原告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九十章《領養條例》,要求法庭准予一名陳姓兒童,可在毋須兩名被告同意下接受領養。
根據有關條例,署長只可在該幼年人是由署長照顧下,才能提出申請,法院作出命令前,要讓任何有權提出反對的人士有機會到法庭陳詞。原告現要求兩名被告在收到傳票後的十四天內作出回應,若兩名被告沒有回應,法庭可就原告申請作出命令。兩名被告居於同一屋邨單位地址,記者昨往被告家中查訪,但無人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