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彰公義 推行宜早不宜遲

香港自詡法治社會,但現實中,法律往往是有錢人的奢侈品,小市民因為勢孤力弱,即使權益受損也難以討回公道,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淪為一句空言。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先在消費者案件實施,儘管姍姍來遲,但無疑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彰顯司法公義邁出正確一步。

所謂集體訴訟機制,就是在同一案件中有許多受害者,雖然單獨一人沒能力提出訴訟,但可以由個別人代表提出集體訴訟,令所有受害者有機會討回公道。換言之,這是集體自衞機制。

正如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所言,有關機制對受害者及被告都有好處。無論被告還是原告,只需應付一次案件,節省時間和金錢,也減輕司法機構承受的壓力。當局建議有關機制分階段實施,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累積經驗後再評估是否擴大至其他類型案件。訴訟代表若無力支付律師費可申請法援,或向消委會訴訟基金申請資助。

事實上,店大欺客事件在本港時有發生,無良企業自恃財雄勢大,以強凌弱,普通消費者往往難以招架,不得不忍氣吞聲,被迫放棄追究責任。引入集體訴訟後勢必改觀,小市民團結起來有力量,敢於提出合理索償,對大財團亦起到阻嚇作用。正如消委會指出,過往消費者要以單打獨鬥的方式提出訴訟,未必能夠堅持下去,但新機制有更多人站在同一陣線,大財團不能視若無睹,消費者公義更能得到彰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澳洲、加拿大等西方國家,早已實行集體訴訟制度,而且行之有效,本港部分雷曼迷債苦主,亦曾透過美國律師集體向當地銀行索償。本港現行法例下,儘管也有類似的「代表訴訟」機制,可惜條例過於僵化,起訴門檻過高,因而阻嚇力有限。港府覺今是而昨非,現在才引入集體訴訟已算姍姍來遲,但遲到總好過無到,維護弱勢利益總算走出第一步。

說到底,無良企業無法無天,巧取豪奪,消費者任人魚肉,有冤無處訴,在於對弱勢階層保護制度不足。近年涉及不良銷售手法和預繳式消費的案件不絕如縷,《商品說明條例》漏洞百出備受詬病,可悲的是,跛腳鴨政府礙於商界壓力,竟荒謬地將最關鍵的冷靜期剔除,令新修訂的條例淪為無牙老虎。

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不公正,是一切不公義的源頭。香港貧富懸殊矛盾日益加劇,社會上仇商仇富情緒不斷高漲,正是由於港府政策向大財團傾斜,連司法也成為有錢人的專利品。

從這個意義上說,集體訴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撥亂反正,當局訂立門檻必須慎重,過於寬鬆可能造成濫用,過嚴則可能令機制形同虛設。總而言之,當局必須坐言起行,盡快推動集體訴訟機制,不要再讓小市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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