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違慣例隱事主名

【本報訊】 法庭處理一般搶劫案時,均不會刻意隱藏事主身份,控方案情亦會列明事主名字;不過本案的主審法官彭偉昌在判刑時,在庭上覆述控方案情時,卻沒有讀出三名事主的名字,只以代號A、B、T代替,與以往處理手法明顯不同。而司法機構昨回應本報查詢時,指彭官並沒有在本案中作出任何禁令,亦沒有頒令不准傳媒公布事主名字。

根據控方書面案情,三名事主全名均清楚列明;惟彭官覆述案情時,卻以B先生稱呼男事主、以A小姐稱呼事主妻、以T小姐稱呼男事主外母,又指男事主是一名歐洲人。據警方庭外稱,三名事主不希望名字被公開,惟不知法官做法是否與事主意願有關。另外,彭官在處理本案兩罪的各自刑期時,首罪經酌量減刑後應判囚六年八個月,惟彭官卻說成六年十個月。散庭後辯方律師發現計錯數遂通知彭官,需再開庭更正首罪的刑期,惟兩罪判囚十年的整體刑期不變。

執業律師黃國桐指既然一般劫案的事主身份未有獲特別頒令需保密,是否有錢人便可獲保護而不用開名?他認為法官的隱名做法不公平及削弱巿民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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