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終極敗訴 選舉開支下定義

○八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別選舉所觸發的法律訴訟,經過四年時間、到本屆立法會任期臨近完結時正式告終。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日一致駁回在選舉中落敗的莫乃光的終審上訴,正式確認現任議員譚偉豪有效當選,並頒發臨時命令,要莫乃光支付估計達數百萬元的訟費。終院首次為選舉開支下定義,列舉當中七大準則及考慮因素(見下表)。終院同時確認法院不但有權判一名候選人當選無效,在某些情況更有權直接判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毋須重選。

譚偉豪在○八年立會選舉前,花約二十二萬元製作及在有線電視購買的廣播時段,播放以他做主角的《IT達人》廣告。譚最後以二千零一十七票對一千九百八十二票,即三十五票之差擊敗對手莫乃光,但事後沒向選舉事務處申報該二十二萬元廣告開支。莫於其後提出選舉呈請,案件輾轉審訊多年,到昨日正式有終局判決。

終院指出,法例規定選舉開支是為促使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開支,若將範圍定得太廣會出現困難,因為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有不同原因,可能只是想成為公眾人物或自我宣傳,也可能是為考慮是否參選各級議會而「測試水溫」,不能統統都當作選舉開支。

需與選舉活動有關

終院又裁定,要成為選舉開支,該項開支要與某項選舉當中的活動或事宜有關,而有關活動或事宜要在選舉期間、候選人已獲提名、或候選人已宣布參選後發生;至於甚麼時候才算已宣布參選,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若某人公開宣稱自己是合適候選人,他雖然未正式作出宣布,但亦有可能已構成宣布參選。

終院又說,法例未有就選舉開支可於何時招致設定時限,在選舉期之前、之內或之後都可以;例如一名候選人在參選前出錢印傳單和預先支付競選辦公室的全部租金、在參選後才支付薪酬給助選職員,統統都屬選舉開支;而候選人租用某一辦公室或聘請某位員工,可能是既為選舉,也為了其他目的,不應全部都當作選舉開支,應按比例劃分。

終院最終裁定譚偉豪的《IT達人》電視廣告,與○八年立會選舉無關,目的是提升譚的形象,不是為促使譚當選或令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且是在選舉期及譚宣布參選前播放,故不屬選舉開支,故駁回莫乃光的終審上訴。

法院可判毋須重選

本案的另一爭論點,是假設法院判譚偉豪敗訴,是否仍有權直接宣布莫乃光當選,而毋須再重選。終院裁定法院有此權力,但必須考慮如何判定無效或被錯誤點選的選票,例如選民明知某一候選人不符合參選資格,但仍投票給他,法院便可不計算所有選票,直接判其他人當選。

案件編號:FACV 2/12

終院列舉考慮選舉

開支的七大要素

1. 該項開支要由候選人或他人代候選人招致。

2. 該項開支要與某項選舉中的活動或事宜有關。

3. 該等活動或事宜涉及到該項選舉的選舉工程。

4. 該項開支為促致該名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

5. 該等活動或事宜要在選舉期、該名候選人獲提名後、或該名候選人宣布參選後發生。

6. 雖然有關開支可在選舉期之前、之內或之後招致,但仍應確定招致開支的日期。

7. 涉及多重目的費用,要考慮是否按比例分配選舉和非選舉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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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不但輸掉選舉及官司,還可能要支付對方數百萬元訟費。(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