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洗黑錢可囚12年

【本報訊】港澳兩地法制不同,但干犯行賄及洗黑錢罪行,同樣可被判監。根據澳門法例,洗黑錢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及罰款二千萬澳門元;行賄則可被判處三年徒刑,罰款三百六十萬澳門元,甚至充公財產。

根據澳門《預防及遏止洗黑錢犯罪》法案,清洗黑錢是指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或協助有關利益轉換或轉移,可被判處二至八年徒刑,及罰款二千萬澳門元,如罪行涉及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有關的清洗黑錢行為,刑罰更會加重二分之一,即最高十二年徒刑。

行賄會被充公財產

至於行賄,即給予他人不應收之財產或非財產利益,要求他人為其謀取利益,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最高三百六十萬澳門元罰款。根據澳門法例,若有人以自己財產成為犯罪行賄工具,亦會被政府充公。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經理殷飛歷,早前因向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提供二千八百萬元,被裁定洗黑錢和行賄罪成,被判監十年,另需罰款及充公財產共三千萬,其後上訴獲減刑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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