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主謀可移交內地審

【本報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前中國法政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在內地發生的案件如牽涉港人,內地警方可聯絡香港警方,要求通緝涉案的疑犯,並將其移交內地受審。

王稱,案件如在內地發生,便應在內地審理,即使疑犯是外地公民,都應移送到當地接受審判。不過,如該案判刑涉及死刑或政治犯,所屬國會基於人道理由,不會將疑犯移交。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內地警方調查後,能向香港警方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案嫌疑人是香港人,本港警方需配合緝拿兇徒,一旦拘捕疑兇,便需將其移交內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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