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攬上身黃宏發批不智

【本報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未有規定的事宜,主席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慣例及程序處理。由於此例賦予主席極大權力,故回歸後一直未有立法會主席引用。今次曾鈺成破戒引用,原意是借用英國議會「腰斬」的概念。但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形容,曾鈺成應由議員正式動議後才作裁決,而非「自己攬上身主動終止會議」。

第九十二條訂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據了解,曾鈺成正是參照英國議會,議長有權腰斬(Guillotine)會議的做法。在英國下議院,Guillotine近年已改稱Program Orders,意即特定議題只能以一特定時段討論,不能沒完沒了。

不少歐美國家早在百年前已有規例防止議員拉布。英國國會於一八八一年已規定議員可以隨時提出,只要有議長和六分一議員和議,經表決通過後即終止辯論,美國參議院亦有類似安排。曾鈺成昨與不同黨派議員討論後,決定議員以最後三小時完成未完的辯論,但決定未經大會投票。黃宏發認為黃宜弘只是口頭建議,並非提出動議,曾鈺成毋須「攬上身」,批評此舉並非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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