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居港限制撤銷

法院早前再度裁定,社會福利署規定綜援申請人必須連續居港一年及離港不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違憲,社署已決定不再上訴,並暗地撤銷有關限制,卻從沒公開宣布。但根據法律原則,生果金及傷殘津貼離港限制同樣違憲,社署卻繼續奉行。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批評,社署撤銷有關限制等同更改福利政策,不作公布等同剝削市民知情權及申請權,估計有逾萬名有經濟需要的回流港人可即時申領綜援。社協又促請當局一併撤銷生果金的相關限制,勿再勞民傷財繼續訴訟。記者陳慧明報道

六十五歲、任職製衣廠的港人游文輝,○六年應公司要求長駐廣東,至○八年被辭退返港,同年十二月申領綜援,但因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被拒,○九年在社協協助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一○年六月裁定有關政策違憲,指政策將永久居民分類造成歧視,下令撤銷。

等同更改福利政策

社署其後提出上訴,今年二月被上訴庭駁回。社署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於三月中上訴期屆滿後決定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同時撤銷綜援計劃下需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當局卻未有就有關政策改變作出任何正式公布,直至本報查詢下才承認。

社署發言人解釋,自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因應原訟法庭的判決,當局已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連續居港一年規定,有關網頁及單張亦已刪除有關規定,直至今年三月中決定不就上訴庭裁決作出上訴後,已撤銷有關規定,由於有關決定在運作上並無分別,故未有作出公布。發言人又指,根據法律意見,有關裁決只適用於綜援計劃,當局並無計劃撤銷申請生果金及傷殘津貼的連續居港一年規定。

社協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批評,「暫停執行」與「撤銷」是完全不同的政策,後者等同更改福利政策,社署不應不作公布,「居港限制已經係違反人權,撤銷咗就應該通知番市民有呢個權利」。由於生果金相關規定仍有法律訴訟,他促請當局不要再勞民傷財,立即按今次裁決一併撤銷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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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港人游文輝成功爭取社署撤銷申請綜援前需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