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灰:二次創作?

二次創作是一個奇怪的名詞。創作就是創作,一件作品完成後,可由作者本人或經他同意而由別人作出修改、潤飾、變奏,但最終作品仍須註明原作者和出處,不能魚目混珠,把別人作品改頭換面而據為己有當為自己創作。一個題材可重複使用,然而一件已完成的作品,無論是音樂、繪畫、照片、劇本、文章,都有自己的生命,不容擅自竄改。

有某藝術家,在《蒙娜麗莎》畫像上加上兩撇小鬍子,開啟西方新派藝術家反叛藝術的潮流,有一定的捧場客,效果見仁見智,並沒有成為西方藝術主流。英文字「創作」是「creation」,本來在前面加上「re-」即可變成「再創作」,然而英文字「recreation」的意思卻是「娛樂」。換句話說,「再創作」只能當為茶餘飯後吹水遣興材料,嬉笑謾罵,難登大雅之堂成為藝術作品。一些所謂創作者信手拈來,把情歌改為罵歌,將漂亮的美人變成醜八怪,只圖自己發洩,完全不顧原作者感受。大家絕對有權創作,有權自由發揮,但無權改動他人創作,無權曲解他人意圖。說得比較難聽,大家有權自瀆,但是絕對不能強姦。

香港當然不乏充滿創意的才子,從每年港人在各項國際比賽所獲殊榮可見;但也有不少卻是眼高手低,空有創意精神,毫無創意本事。在他人作品上偶作塗鴉,無傷大雅;作為主流,則完全扭曲創作意義。

現在被炒作得鬧哄哄的版權修訂草案太多技術細節,我沒耐性細閱。只能說你要創作可以創個飽,但不應擅自憑借別人作品強抒己見。我只是從文藝創作權利和自由的角度看待此事,創作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不容作品被人任意歪曲、塗污、改動。請不要上綱上線,把合理的版權法一棒打成網絡二十三條。

譚榮邦 前政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