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聽我講:修訂版權條例與時並進 無損網上表達自由空間

政府提出《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主要建議包括制訂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讓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與其地普通法地區看齊,協助版權擁有人掌握科技發展帶來的機遇。

近日網上流傳很多對《草案》的誤解,我必須加以澄清,並呼籲社會各界以持平及理性態度討論《草案》。

誤解一:分享要坐牢

《草案》列明,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若網民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share)超連結(hyperlink),不會招致刑責。

誤解二:下載侵權物品刑事化

《草案》沒有將下載活動刑事化。

誤解三:政府可單方面繞過版權擁有人提出檢控

在版權擁有人沒有提出指控的情況下,執法機關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作出檢控。

誤解四:修例要打擊二次創作/戲仿作品

《草案》沒有任何一條條文針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也沒有改動現時用於判斷某項作品是否侵權的法律原則。今天在網上不會招致刑責的作品,在新法例下同樣不會墮入刑網。因此,現時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草案》所影響。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李雪菁教授在去年7月26日致立法會的函件中指出,《草案》並非針對戲仿作品(parody),而有關的條文已充分保障真正的戲仿者(true parodists)。

立即為二次創作/戲仿作品訂立版權豁免

現時國際上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仍未有統一的定義及法律處理方法。為二次創作/戲仿作品訂立版權豁免將會改變現時條例下所訂定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權益之間的平衡。因此,在訂立豁免前,有必要諮詢相關的持份者。在完成今次的修例後,政府願意就有關豁免二次創作/戲仿作品開展工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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