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家人公司福利須申報

【本報訊】根據公務員規例,公務員若以私人身份享用其家人所受僱的公司提供的交通福利,若該公務員與有關公司如有公事往來,便可能屬收受利益,須向當局申請。有廉署中人指出,公務員受《防賄條例》第三、第四條規管,運輸接載亦屬利益。過去便有案例,有政府工程人員利用合約工程公司車輛接載他往私人遊玩,結果被廉署檢控。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指,根據一○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規定,公務員已獲一般許可,以私人身份接受由家人(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受僱的公司按他們受僱條件所給予的利益(包括交通費),但該人員須與該公司沒有公事往來,而非公務員亦可按照同等條件享有這些利益。否則,該公務員須另行作出申請接受有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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