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灰白:依法施政

我輩深受港英政府施政理念薰陶的公務員,處事總以法理依據作為依歸。無論政策建議如何造福民生,倘無法理依據,十居其九都會被打回頭作重新考慮,經修改建議來符合法例要求,或修改現行法例以容許政策合法推行。

政府的法律顧問權力極大,雖然政策建議毋須他們批准,但通常他們會在政策文件上作出簽注,提出他們的法律觀點和意見。通常一般重要政策在修撰階段時,我們已開始諮詢並盡量採納法律顧問的意見,因此最終他們多會對建議作出正面評價;但也有些時候,官員和法律顧問意見相左,法律顧問便要從法律觀點詳細分析利弊,由司、局長,甚至行政局去作最後決定。

官員最痛恨的是有些法律顧問過分審慎,簽注時說道:「建議大致上沒有問題,但不能完全排除訴訟的可能性。」說了等如沒說,勇字當頭的官員會不理三七二十一,做了再算;大部分騰雞怕事的閒吏則把建議擱置一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回歸以後,願意承擔責任的官員買少見少,政府又經歷過幾次司法覆核的沉痛經驗,雖是各有勝負,仍然大大打擊政府威信。因此,曖昧的法律意見和被擱置的政策建議日多,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局面自此而起,嚴重影響施政效率。

改朝換代,強人執政,行事作風別樹一幟,凡事以政治效果作為首要考慮,先博掌聲,後談實際,自頭炮的雙非嬰孩居港權言論可略見一斑。我們歡迎政府能有果敢決斷的辦事作風,同時也要求制訂和推行政策時要有足夠法理依據和固定程序,不能事事以長官意志為主。

從前某些官員一見可能引起訴訟便馬上龜縮,固不可取;假如政府處處擺出「我係咁o架嘞,唔啱告我啦」的態度,使訟庭無暇日,也非社會之福。

譚榮邦 前政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