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刑事案件 不設追溯期限
【本報訊】今次歐文龍遭起訴的案件,距離案發已有一段時間,追溯限期成為關鍵,但不會影響對歐文龍的起訴及判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無論本港或澳門,涉及嚴重刑事罪行,原則上都按國際慣例,並不能定出追溯限期:「走到天腳底捉到你,都要受審。」以免有人犯罪「走佬」後,一段時間回來,都可以「當無事發生」。
陸偉雄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定出追溯期是有違這個原則。他舉例,同一班人犯案,部分人士被捕,最終被定罪:至於成功逃走的,將來一旦被捕,無論時間長短,亦需要接受審訊,否則就變相鼓勵涉案者潛逃,亦對早前被定罪的人士不公平。
判刑時被告須在場
另外,法庭亦不能在被告缺席下作出判決,陸偉雄解釋:「維持法律公平、公正、公開,絕不能在當事人不知情,或未有機會辯護下,就被定罪。」但他補充,除非聆訊已經展開,被告亦曾經上庭接受審訊,只是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在這情況下,法庭才可在被告缺席下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