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總調查主任 勢踎監
廉政公署三名調查員涉嫌在調查一宗窩輪造市案時教唆主要證人張青浩作假口供案,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案中的總調查主任及高級調查主任曾教唆證人在法庭上說謊,裁定二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涉案總調查主任是歷來被檢控及罪成的最高級廉署人員。二人又與一名助理調查主任訓練證人如何作供,裁定三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法官指由於案情嚴重,三人被判入獄的機會很高,將三人還押至本月三十日判刑。
三名被告依次是:總調查主任曹永年(四十七歲)、高級調查主任陳啟鴻(三十九歲)及助理調查主任歐劍鋒(四十三歲)。涉案被告的多名親友昨到庭旁聽支持三人,令法庭座無虛席。三名被告聞判後一臉無奈,被押走前仍強作堅強,並隔着犯人欄安慰家人,其中首、次被告更揮手向親友道別,並說:「唔使擔心我哋。」
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三人於○九年十一月三日至十二月四日,教唆張青浩如何在庭上作供。
法官裁決時指,主要證人張青浩一心想在窩輪案中脫身,並不是非常可信的證人,然而張偷錄與被告的會面錄音,卻顯示首、次被告曾叫張作供時要訛稱在賭馬及在澳門博彩輸錢,又教張作證時要否認與廉署有秘密協議,而這些均非事實,有關行為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歷來罪成最高級官員
另外,首、次被告與張在另兩次會面中,又向張重提案件所涉的仔細金額,又向張播放證物錄影帶,更教張認人和如何在庭上應對,目的是要令張變成可信的證人,此舉亦屬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此外,首被告並無將與張會面的事記錄在廉署的日誌中,他解釋因他當時休假而忘記,法官不信首被告解釋,並認為他在隱瞞有關會面。第三被告雖然也曾出席部分會面,但無顯示他曾參與教唆張作假證供,故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然而三名被告在與張會談中均曾向張講解作供情況,並帶張到法庭參觀等。根據廉署守則,廉署人員除了不得游說、誘使證人作供,亦不得訓練或與證人討論供詞,故認為三人已違反廉署守則。法官又指,廉署雖非政府部門,但須向行政長官負責,並為市民服務,調查人員亦屬公職人員,遂裁定三名被告第二項罪名成立,總調查主任曹永年更是歷來被檢控及罪成的最高級廉署人員。
退休廉署人員代求情
三名被告擁有大學程度學歷,先後於九二至九七年加入廉署,首被告更在○八年十月調查窩輪案期間升為總調查主任。首被告律師透露,一名已退休的廉署人員已為首被告撰寫求情信,第三被告律師亦準備了第三被告的朋友及同事的信件,法官最後應次被告律師要求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後才判刑。
廉署發言人稱,對於有個別人員觸犯法例感到遺憾,但尊重法庭裁決。涉案人員罪成後會繼續被停職,以待判刑,廉署亦會根據內部守則及法規,在有關人員罪成後,按照罪行的嚴重性考慮免除其職務。發言人重申,廉署人員必須依法辦案,在處理證人及受疑人士時,須嚴格遵守內部守則及有關法規。而廉署一直有為調查人員提供相關的專業訓練,因應有關案件,會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培訓。
三被告涉教證人作供及被定罪經過
2009年11月30日里昂證券前交易員吳鎮濤等人被控賄賂窩輪發行商人員協助造市案在區域法院開審。
2009年12月7日被告張青浩作為第一控方污點證人,首度被傳召出庭,臨場突然「轉軚」,在證人席稱不想作供。
2009年12月9日張青浩喪失特赦證人資格,正式被起訴串謀詐騙罪,在東區法院提堂。
2010年6月3日張青浩被控串謀詐騙案開審,張的律師向法庭交出張與廉署人員會面兩段錄音,示意申請終止聆訊。
2010年11月19日警方商罪科「直踩」廉署總部拘捕三名廉署人員曹永年、陳啟鴻及歐劍鋒,三人涉妨礙司法公正。
2011年5月31日張青浩被判入獄25個月。
2012年1月30日三名廉署人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開審。
2012年2月2日庭上播放三人教張青浩作假口供錄音。
2012年4月13日三名廉署人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首、次被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60/11
首被告 總調查主任 曹永年
次被告 高級調查主任 陳啟鴻
第三被告 助理調查主任 歐劍鋒
曹永年(後排右一)和陳啟鴻(中排左四)○八年獲廉署頒嘉許狀,與廉政專員湯顯明(前排左三)等人合照。(互聯網圖片)
涉案被教唆作供的污點證人張青浩,去年五月已被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