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還我清白 損失更大

一則小新聞,食環署人員檢控市民亂丟煙蒂,市民趕忙自找化驗所驗尿,尿液不含尼古丁,以證平生不抽煙。可到得庭上,法官直言有沒抽煙,跟有沒有丟煙蒂並無直接關聯,舉例說不飲酒的人也未必不會拿起酒瓶。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法官仍然判市民勝訴,理由是食環署人員與事主之間有障礙物,未必看得清晰。亂丟垃圾,定額罰款一千五百元,但市民花在本次訴訟的費用卻達三萬大元,雖然贏了官司,損失卻更大,而且只證明執法人員看不清,不是證明沒丟煙蒂,這清白得來還帶點瑕疵,難怪事主獲勝後還是哭將出來。

食環署通常二人執法,去到法庭法官便較為信納;市民倘無法律代表,根本無得爭拗,可找得律師,付出的隨時比罰款高幾十倍。等於舊時擊鼓鳴冤,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待這官看你寧捱板子也要伸冤,方信真有冤情。即是古今仲裁官員,似乎都先看被告拿出多少洗冤誠意,才給你查看證據。

不鼓勵隨便興訟,法治便代價高昂,明擺着讓窮人有冤無路訴。這種案件,換做一般基層當然認罰了事,怎有餘力再花錢花時間打官司?打得贏也不過是贏到喊!近年,政府鼓勵由調解員協助民間解決糾紛,以期減少民間訴訟,事實上執法機關與民眾之間照樣多爭拗,似乎更應有調解員之設。

徐傑昌 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