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街火魔囚76月

【本報訊】花園街小販排檔前年十二月被縱火,縱火兇徒更於大半小時內先後在花園街及附近另外三處地點縱火,造成逾二千萬元財物損失,幸無人死亡。涉案兇徒早前在高院承認四項縱火罪,昨被判監六年零四個月。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的行為罔顧他人,且令警察及消防員陷入危險。

被告江志聲(三十二歲、廚房工人),承認在前年十二月六日凌晨,接連於旺角聯合廣場後巷、花園街小販排檔、西洋菜北街一五七號後巷,以及深水埗福華街三十七號後巷縱火。

警方事後將拍得疑犯的閉路電視畫面公開,在市民協助下鎖定被告,於案發後五日將他拘捕。被告稱當晚因工作不開心與朋友喝酒至深夜,之後往旺角擬乘車回家,途中走進後巷小解,一時貪玩點火發洩。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指,被告除酗酒外並無異常。

案件編號:HCCC 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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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江志聲(靠窗者)被判監後由囚車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