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種禍經過

99年1月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吳嘉玲等擁有居港權,港府當時指會有167萬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來港,提請人大釋法。

99年6月

人大釋法文件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3項,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而是須經審批來港;至於第24條第1項,有關「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一項,指立法原意早已體現於回歸前,即96年8月10日籌委會文件中,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在港所生的子女才享有居留權。

01年7月

父母均是內地人的莊豐源獲終審法院裁定擁有居港權,終院沒有按99年釋法文件所指的特區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透過新華社對此表示關注。

01年7月21日

當年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稱並無計劃向人大提請釋法,當年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亦公開表示案件已了結。

12年1月31日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踢爆,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根本毋須釋法及修改基本法,因當年人大常委的釋法文件已清楚闡釋立法原意,炮轟港府在處理有關問題上「唔做嘢及冇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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