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五歲外籍酒商在○二年搭渡輪由中環到南丫島住所時墮海溺斃,其遺孀興訟向船公司索償三百四十萬元。法官昨裁定乘客在渡輪搖晃期間墮海是可以預見的,船公司沒有足夠安全措施防止意外;惟死者在明知危險卻未有照顧自己,故雙方要各負一半責,因此判船公司要賠一百六十萬元。
案件編號:HCPI 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