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驗傷留證難討公道

【本報訊】女教師「遇警不淑」遭毆打,又恐警員徇私包庇,求助無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回應指出,在受到伴侶或親人毆打等身體襲擊的案件中,事主必須驗傷留證,證明身體受到實際傷害,否則單憑空講,難以證實涉及刑事成分,警方只會列作一般家庭糾紛處理,受害人未必討回公道。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稱,被毆或被滋擾的案件中,事主若希望成功申請禁制令,需要有足夠證據,故事發後,受害人應前往驗傷,取回報告證明其傷勢,即使當時未有驗傷,錯失證據,但能取得人證或物證,亦有幫助,證據愈強,成功申請禁制令的機會愈高。

本港過往亦曾發生警員婚外情的桃色醜聞。○四年,已婚高級警員因與好友妻子發展婚外情後,發現情婦與保險顧問交往,遂瘋狂致電保險顧問的手機,留言辱罵對方及情婦為「狗男女」,被判一項不斷打電話及一項打出令人厭惡(淫褻)電話罪名成立,罰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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