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藥駕初犯可囚3年
【本報訊】加強打擊毒駕及藥駕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將於三月十五日生效, 獲授權執法的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下可將可疑司機帶返警署接受損害測試,包括單腳站立、手指觸鼻等。觸犯「毒駕」罪行的司機,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並最少停牌五年,再犯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更可被判處終身停牌。至於干犯「藥駕」,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初犯停牌不少於半年,再犯停牌不少於兩年。
警務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損害測試包括瞳孔檢查、平衡力、單腳站立、行直線及手指觸鼻等,讓前線警務人員識別司機是否受藥物影響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警務人員進行該等測試的詳細程序,會於警察訓令內列明。而損害測試會在警署的特別室進行。